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项目 > 园林设计施工 园林设计施工
居住小区绿化管理怎么做?邀您提建议
更新时间:2023-08-19 03:07:59 来源:园林设计施工 字号:T|T

  11月29日,记者从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获悉,为逐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化管理,该局根据《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化管理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于2021年11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小区绿化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居住小区的绿化管理事项纳入管理规约。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前期)服务合同中应当对居住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是否委托给物业服务人作出明确约定。

  记者注意到,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有:(一)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作业规程》制定本小区绿化管理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做公示;(二)负责小区的绿化维护、定期修剪;(三)负责按照《管理规定》实施修剪(排除影响)、树木移植、砍伐等工作;(四)负责对小区绿化的日常巡查,发现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在第一时间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居住小区的树木应当保证其树冠与房屋的水平距保持在50厘米以上。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绿化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实施修剪(排除影响)、树木移植或者砍伐等工作,保证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按照《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应当包含移植、砍伐的具体方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居住小区绿化宣传服务力度,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提升居民居住小区绿化保护意识。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东楼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园林绿化处 邮编:610041

上一篇:河道绿化养护工作规划及月总结文

下一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