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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区绿化管理办法出台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小区绿地!
更新时间:2023-11-14 13:31:04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人们可通过小区内园林设施如园凳、园桌、园林休闲地、林荫等地方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小区居民间的相互交流,提高小区居民的亲和力,使得小区居民间相处融洽,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

  对物业而言,在全国的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评比标准中,绿化管理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评内容,不容忽视。

  就在近日,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制定了《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成都市居住小区绿地管理,规范绿地管理行为。

  根据介绍,该办法将解决居住小区绿地管护质量较差,物业服务机构任意对居住小区内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给小区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同时对没有物业服务机构的小区绿化管理进行了规范。

  是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居住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居住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绿化规程约定相关绿地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居住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居住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居住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居住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居住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树木需要修枝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经同意后物业服务机构制定修剪方案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无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老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制定修剪方案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实施。

  因建设需要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需移植到居住小区建筑区划外的,依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树木移植或在居住小区建筑区划内移植的无需办理许可证,应将移植方案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手续齐全后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六至十八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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