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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09 11:00:30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习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实施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的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乡村护林员在完成相关的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六条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有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原则上不可以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鼓励各个地区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工作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有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非常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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