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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书籍(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4-04-23 04:16:38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大家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慢慢的变多,责任书可以更好地明确我们该承担的任务,有利于我们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责任书而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通用5篇),欢迎各位分享。

  为了将本县的古木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甲乙双方根据《沛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本养护责任书。

  甲已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1、甲方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管理和按时进行检查(属一级保护的,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保护的,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并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出现异常或环境变化影响树木的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联系,采取对应保护措施。

  2、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甲方应及时组织拥有相对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做复壮和抢救。

  4、甲方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积极推广应用古树名木保护新技术。

  2、乙方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标准做养护。在养护中加强对古树名木日常的观察、检查,如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如落叶、病虫害、环境变化等)应当及时向甲方反映,并积极努力配合进行抢救、复壮。

  3、乙方应当做好防台、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在汛期台风来临之际,事先做好加固、支撑、绑扎、疏通管道、排除积水等措施。若发生险情,必须与甲方联系,并做好抢救工作。

  4、乙方对古树名木采取的技术措施(如喷药、修剪、放肥、加土等),应事先制定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5、乙方应及时掌握古树名木周围建设动态,如发现可能会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8、乙方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未经核实、注销前不得擅自处理。

  9、如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二级保护的古树,必须根据办法规定,乙方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2、乙方因养护不善,人为造成古树名木生长衰亡的,甲方将根据《上海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四、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定养护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人份,一份古树所在单位留存,一份报县园林局绿化管理办公室备案),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三年。

  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的.详细情况,调整本责任书相关联的内容,但不得与《沛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抵触。

  为实现“品牌、特色、花园”学校这一目标,确保绿化植物不受损害,正常生长,起到美化、亮化校园和环保推辞用,对责任人明确职责,特制定本责任书。

  四、定时施肥,上半年二次,下半年一次,确保绿化植物不因为缺肥枯萎、死亡;

  六、对需要松土的植物按时松土,防止泥土板结影响植物的生长,一年至少二次;

  为了将全局的公园、小区及县城周边绿化和各站、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甲乙双方根据《哈巴湖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和《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规定,签定本养护责任书。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哈巴湖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和《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做好各站、场的绿化任务和林木资源管理保护。

  1、甲方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林木续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和按时进行检查。甲方随时抽查乙方造林绿化任务进度并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对行动迟缓可在会议上直接通报。

  2、对造林绿化任务行动迟缓、拖延时间的,甲方应及时在常务会议通报批评,并让第一负责人做出书面上检讨。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日常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在造林绿化任务结束时甲方全方面检查验收乙方算完成的绿化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的优与差给予资金结算。

  3、乙方在绿化任务结束后,定时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抚育好栽植的苗木。

  1、甲方应对乙方在林木资源保护、造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乙方因养护不善,人为造成林木生长衰亡的,甲方将根据《哈巴湖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和《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四、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定养护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一年。

  为维护校园花草树木和绿化的成活率,改善校园绿化面貌,创造优雅美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环境,现将校园花草树木养护管理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将校园绿化养护管理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责任期内,保证植物生长旺盛、健壮、无枯死、无病虫害、绿地无杂草;根据植物的生长习性,适时合理土壤改良、灌溉、施肥、修剪、除草、养护、药品、卫生等,保证绿化区的整洁,保障甲方绿化的质量。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的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设施、保护师生的安全、维护甲方的形象。

  3、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标准和不合格之作业提出要求及时改善。

  4、由于乙方养护管理不善而造成花草树木枯死,甲方不再支付养护工资或损失情况做赔偿。

  6、乙方在甲方工作,发生的任何个人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2、提供养护工在养护期间所需的水、电、用具等,以绿化养护工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

  3、配合养护工教育学生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地及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环境卫生。

  1、合同具体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乙方有任何违约之行为,如对甲方造成损失者均需全额赔偿,对违约行为经甲方提出改正拒不执行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严格按照本公司《托乐嘉花园物业服务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托乐嘉花园物业服务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人管养区域绿化养护责任,促进实现小区环境的绿化美化目标。

  托乐嘉花园五大组团六十三幢及所有楼堂会所范围内全部花草、树木、植物、绿地及相关绿化设施设备。

  8、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绿化附属设施做好维护工作,对易损物品设 置警示、保护设施,防止意外损坏。

  9、配合公司通过温馨提示和宣传栏,向广大业主、商户宣传绿化知识和 爱护意识,改善中心绿化环境。

  10、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发生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发生,不允许私自 圈地养花草,杜绝业主的私人盆花等物品到处乱丢和占用公共绿地,发现后及 时清理。

  所有养护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达标、优质,业主 投诉率达到最低。

  责任书目标项目实行百分制和业主评价双轨考核,企业内部检查实行百分制打分,每周一次检查打分,每月四次检查平均得分为考核依据。满90分得全额报酬,90分以上每增加1分,按绿化组工资总额1%奖励给全组,达到98分,按绿化组工资总额1.5%奖励给全组,低于90分,每少1分,按绿化组工资总额1%扣减全组工资,最多扣除工资总额30%。业主投诉率实行次数记录。每1次投诉查实属于绿化组责任的,扣除该组30元。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公司和绿化组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区(含镇)的绿化工作。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城市市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本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含镇)应根据本辖区城市总体设计,编制本地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驻旗、县、区(含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计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二)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做建设;

  (五)产生有害化学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学校、医院、休养所、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九)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陆地面积的70%,除特殊性质的公园外,一般公园建设物的占地比例为:20公顷以下的公园不允许超出3%,20—50公顷的公园不允许超出2%,50公顷以上的公园不允许超出1%。第十条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要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按以下规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三)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的设计和建设方案,须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的绿化设计的具体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智能垂直绿化(道路交互与通行的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生态学效应)

  园林绿化水罐(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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