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铜鼓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9-21 06:16:53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习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指出“植树造林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要求“搞好城市内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习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格外的重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城市绿化更好造福人民的坚定决心。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保障的需要。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9年、2021年,《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参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2年《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迫切地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来加强各项工作。

  三是适应形势强化管控的需要。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活幸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强化绿化养护管理等措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对城市绿线的认识不到位,管控的强制性不够,擅自变更设计的具体方案、挤占绿化规划用地指标、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及侵占现状绿地等现象,监管措施和手段仍然乏力。同时,2022年宜春市发布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按照文件需求,我县需制定符合县情实际的制度文件。

  四是创建园林城市的需要。我县自2022年起,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作为园林城市的重要指标项,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人居环境,推动我县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园林城市做好准备。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

  规范我县园林绿地绿线划定,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全面发挥绿地作用。

  《办法》全文共二十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定义、适合使用的范围、主体责任等内容。

  1.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控制线;规划绿线,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3.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明确了划定城市绿线的区域。(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非消极作用的区域。

  5.明确了绿线的更改管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如有办法第九条所述四种情形的,可由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调整。

  6.明确了公众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7.明确了改变规划和绿地性质的解决的方法。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城管局验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8.明确了绿线范围内用地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9.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绿化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绿地率标准界定项目绿化标准,并按《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10.明确了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的标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县城管局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对该工程不得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

上一篇:五个不太起眼却能一天收入过1000元的偏门小项目拿走不谢

下一篇:共享一片绿色 绿地为城市“添彩增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