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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3-09-29 14:34:04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和谐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月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绿化面积大幅度的增加,绿化监督管理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随后该法规经过1997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距今已有13年的时间,法规中不少内容已滞后于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城镇化发展,我市园林绿化已形成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的格局,原《办法》只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规定不能适应实际发展需要;二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绿化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城市建设改造中出现的砍伐、移植树木问题,商业用地与绿化用地的矛盾等等;三是《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绿化管理也需与城乡规划体制配套与衔接,作出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原《办法》罚则部分不够完善,对许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定的处罚标准与现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比过低,不利于园林绿化成果保护。

  为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逐步发展,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014年初,市园林局着手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做全面修订。在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领导与帮助下,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向各相关的单位、部门广泛征集法规修改意见和意见,经过反复讨论研究论证,对旧法内容修改达到50%,形成了《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于2014年6月18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在市人大常委会6月的一审、8月份二审后,市人工委又组织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与2015年5月正式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而后报省人大批准,省人大常委会与2015年5月正式批准通过,法规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5年8月1日。

  新规:“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解读: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即原法规仅适用于福州五城区的规划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逐步的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在逐步扩大的同时,我市下属各县(市)的规划建设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原法规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尚不涵盖各县(市),导致各县(市)在绿化建设和管理上无法可依。2013年6月份,市人大在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执法检查时,下属各县(市)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呼吁将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到我市园林绿化法规的管理中来,因此将条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各县(市)政府确定的镇(街)。

  新规:“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设计时,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园林绿地面积。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福州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解读:规划是做好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前提。在原法规中没有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因此此次修订时增加此项内容。同时要求市规划、园林部门直接编制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规划,以便实施该区域园林绿化建设。为确保绿地系统规化的严肃性,新条例对规划报批、调整的程序作出规定,防止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出现随意更改绿地范围和用途的情况,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

  新规:“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核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解读:原法规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作出硬性规定,有利于规范推进园林绿化建设,但其中许多款项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或已不符合实际因此作了全面修改。以环线为界对我市城区作大致划分,对二环内、二环三环间、三环外的绿化用地比例作不同规定;对各县(市)根据不一样建设区,作不同规定;同时对道路绿化、公园绿地、工业用地、苗圃等比例作出规定。

  在城市建设中,改变绿地性质和随意占用绿地,如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在绿地上竖立发射塔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绿地被侵蚀。为确保有限的绿地不被随意占用,新条例规定了改变绿地性质和占用绿地的前提和程序。对真实的生活中常见的损害园林绿化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在法规层面进行立法禁止,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数量达十株以上的,还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报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数量达十株以上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状况,必须砍伐、移植树木的,在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后可先行处理,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数量、树种、规格等,接受公众监督。”

  解读:为更好保护城市树木,减少砍伐、移植树木现象,新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砍伐、移植树木的条件作了限定。同时,规范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程序,确保树木不被随意移砍,并接受人大和公众监督。

  鉴于目前的违法成本低,不利于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的状况,结合提高违法成本和便于实践操作两方面因素,针对常见的侵占毁坏绿地现象,新条例增加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手段,并加大了对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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