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园林美化办理,维护城市园林美化建造效果、改进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美化法令》、《江苏省城市美化办理法令》、《常州市市区城市美化办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讨,决议调整常州市市区园林美化损坏补偿费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园林美化损坏补偿费指因树木采伐或糟蹋逝世、移植或损害,改动绿洲(包含改动美化规划、改动美化用地运用性质),暂时占用绿洲导致的补偿费用。
四、暂时占用绿洲补偿费依照每天3元/平方米收取,暂时占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越一年,超越一年的依照每天6元/平方米收取。
1.行道树和公园绿洲中的树木花草按规范3倍核算,稀有、贵重树种和古树名木的补偿费用由市园林美化行政主任部分安排专家核定,园林美化设备、花卉、盆景、草花按市场价核算。
2.胸径指地上以上130㎝处树干直径,冠径指植物投影面积中最大间隔直径,地径指植物骨干基部的直径。
1.中心城区、新北区、武进区别离履行园林美化行政主任部分区分的不同分类区域,而且依据城市绿洲系统规划施行动态调整、定时发布。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重复的分界路途的两边附属绿洲,计入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重复的分界路途的两边附属绿洲,计入二类区域。
2.确因条件约束无法就地配套美化合格的建造项目,缺额面积美化补偿费按分类区域收取。其间“工业用地”项目不分区域,依照1000元/平方米收取;“划拨用地”项目不分区域,依照1500元/平方米收取。
3.地上构筑物(包含宣传牌、灯箱、广告等),按设置物的根底浇筑所占用绿洲面积核算,缺乏1平方米按1平方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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