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项目 > 园林设计施工 园林设计施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15 15:43:48 来源:园林设计施工 字号:T|T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

  四、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公司、监理企业,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园林绿化施工公司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业绩手册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复查。

  七、本市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公司和监理企业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以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企业业绩说明等有关联的资料,经本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八、下列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建设经费:

  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抽取评标专家。

  十一、园林绿化施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十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上一篇: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